1、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財稅[2006]177號”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明確規定:
二、建筑業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一)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款項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3、《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由此可見,建筑企業從事的建筑工程勞務取得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其一,采取預收款方式收取工程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其二,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其三,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施工單位收取工程價款時,應該開具建筑業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