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注: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財稅[2002]70號)調整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集成電路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三)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μ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2、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對經認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如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可在國外生產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征收關稅。
下一篇:關于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