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地產項目不分開核算土增稅從高征收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蘇地稅函[2009]120號)明確,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項目中包含普通標準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應分別核算,否則從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8%計征土地增值稅。
《通知》明確,對需要進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可在下列規定的幅度內,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并報省局備案。一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2%計征土地增值稅;二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4%計征土地增值稅;三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營業用房、寫字樓、高級公寓、度假村、別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8%計征土地增值稅;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項目中包含普通標準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應分別核算,否則從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8%計征土地增值稅。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在積極推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工作中,要注意選擇資質好的稅務師事務所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同時要加大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的質量情況抽查力度,對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中有違規、違法行為或質量低劣的稅務師事務所,除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外,禁止其繼續從事此類業務。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補繳稅款暫時有困難的,經批準可以延期繳納土地增值稅,其緩繳手續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第十一條辦理。
江蘇地稅表示,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督K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2007]75號)第二條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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