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超2000萬資產損失需國稅局審批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日前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國稅發[2009]103號)進行了補充說明。按照補充文件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單筆(項)超過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資產損失由市國稅局審批。
補充文件明確,企業發生的下列資產損失,由市局負責審批:一是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并經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具體審批事項的資產損失;二是企業發生的單筆(項)超過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資產損失。
除上述由市局審批的情形外,企業發生的其他資產損失,由主管區分局負責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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