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實施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十二)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釋義與實用指南】
本條規定了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
舊《增值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征收率為6%。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起已經將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為工業和商業兩類,征收率分別為6%和4%。考慮到增值稅轉型改革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水平總體降低,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應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同時考慮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因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