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內部進駐聯營單位的稅務問題
我商場為一般納稅人企業,主要經營方式為聯營和租賃二種。現我商場與A電子娛樂公司簽合作協議,約定我商場提供經營場地,按實際營業款抽取25%作為分成收入;A電子娛樂公司負責設備提供和經營管理,并負責收取營業款,按75%作為其收入并自行申報納稅。
請問:
1)我商場獲取的25%電子娛樂分成收入需要繳納何種稅?
2)我商場根據其實際用電量收取的A電子娛樂公司電費,是否作收入,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3)我商場從供電所取得電費增值稅進項稅票(含A電子娛樂公司用電部分),是否可以全額抵扣,還是需要扣除A電子娛樂公司用電部分后抵扣?
解答:
1)算一種出租行為,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
2)應該按營業稅的價外收費處理,一起繳納營業稅。
3)貴商場取得的電費增值稅的進項發票,原則上要扣除A電子娛樂公司用電部分,屬于用于非增值稅項目,這部分進項稅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