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析二手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問題】
我公司購進二手固定資產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該固定資產在原企業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并已提完折舊,我公司購進后能否按估計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依據是什么?
【解答】
您企業購進二手固定資產可按購進時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首先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按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進行分期攤銷或折舊。
主要依據為:
1、《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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