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列支應把握適當范圍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開辦費的開支范圍尚無明確規定。結合相關財務規定,開辦費的具體開支范圍應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籌建機構的費用。1.籌建人員的工資、保險以及職工福利費等。2.籌建機構的辦公費、差旅費(含市內交通費)、印刷費、咨詢調查費、交際應酬費、通信費等。3.董事會費或者等同于董事會的機構會議費用。二、企業登記的費用:主要包括工商等政府機關登記費、政府機關注冊的代理費、驗資費、審計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注冊資本印花稅等。三、人員培訓費。1.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學習培訓的費用。2.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四、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資產的折舊、攤銷、報廢和毀損等。五、注冊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資金往來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以外幣匯入的注冊資本因投資合同中規定的記賬匯率和實際匯率不同產生的差額屬于資本公積,不屬于開辦費。六、開工典禮費。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其所簽訂的合資、合作協議,合同被批準之前,合資、合作各方為進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發生的費用,可準予列為企業的籌建費。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常見不得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的有:一、購建機器設備、建筑設施、各項無形資產等資本性支出。二、根據合同、協議、章程的規定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的費用亦不準在開辦費中列支。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合同之前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而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應由支出各方自行負擔。三、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四、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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