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零售企業開辦費會計及稅務處理
問題1:我是小規模納稅企業(北京),2008年3月10號取得的執照,開辦費是截至到10號之前所產生的工資、業務招待、差旅、福利、咨詢等費用,還是截至到第一筆收入發生時點的這些費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執行以來,各地對新辦企業、單位生產經營之日理解不一,為便于各地具體執行和掌握,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
您司的情況應該按營業執照上成立日期作為企業成立日期,所以3月10日企業就結束開辦費,而不是截至到第一筆收入發生時點。
問題2:在新會計準則下,應在執照取得次月做如下帳務,是否正確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現金
借:銷售費用——開辦費
貸:現金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四)開辦費 首次執行日企業的開辦費余額,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內全部確認為管理費用。
您司的情況應該作為管理費用列支。所以,不得通過銷售費用核算。
問題3:稅法對開辦費,要求在5年內進行納稅調整。我們的注冊資本是50萬,實繳10萬,如果開辦費不到1萬塊(金額很小),是否可以不用作調整;如果做調整是否每年調整10000/5=2000即可,有關帳務編制是否正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答:目前沒有金額較小的不用調整的規定,由于是涉稅事宜,建議還是按要求每年調整,您的金額和賬務處理均是正確的。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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