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停產可否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問題】
企業停產半年以上按規定可以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嗎?如允許,有什么規定和審批手續?
【解答】
1.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483號)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據此,貴公司由于停產而產生繳納稅金困難,不屬于法定免稅范圍,是否可以減免,應根據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2.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五條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由于停產,繳納房產稅出現困難情形也不在法定免稅范圍中,如辦理減免應按照該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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