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市一村委會利用集體土地蓋了村民安置樓,其中部分對外處置并已收取預交款,請問該收入是否征稅,如征,按什么稅目征收?
【解答】
所述村委會行為我們認為稅務處理應執行房地開發企業相關規定。其主要稅種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二、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