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市一家新興民營房地產開發公司2009年8月向市教委捐資1500萬元,用于本市一所重點中學圖書實驗樓建設。捐資協議明確,市教委同意將該公司所開發小區納入這所重點中學招生范圍。市教委是否應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營業稅細則第九條明確,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將國有、集體、私有、股份制和其他企業統稱為企業。《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凡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而所謂“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以上規定,對學校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征稅,要看學校是否發生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學校如果沒有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屬無償取得,不繳納營業稅;反之,學校如果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屬有償取得,應繳納營業稅。這里需要附帶說明的是,不僅對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應否繳納營業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贊助收入也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是否繳納營業稅。
所以,市教委獲得捐資是以有償提供教育勞務為前提的,屬于營業稅征稅項目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中的“文化體育業”應稅項目,應按3%的適用稅率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