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月增值稅專用發票重開需要什么證明?
問:現有購貨方公司將隔月增值稅專用發票退回我公司,讓我方重先開具,需要對方公司的稅務局開證明嗎?開紅字發票先沖回?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3)17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隔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沒有超過認證期限,不存在重新開票的問題。
如果是銷貨退回或是銷貨折讓,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156號《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發生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由購買方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貨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