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未入固定資產計征房產稅從什么時間開始?
問:我公司廠房在賬面上體現的是在建工程,未轉固定資產,但已投入使用,且邊使用邊整理內飾。我們計征房產稅是從什么時間開始?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第十九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法規征收房產稅。
由此,對于貴公司上述按相關會計規定已達到可使用狀態的房產,按上述規定是從建成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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