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問題是這樣的,原來是要求承攬企業必須參與才可以扣除,即聯運業務才可以。現在是否還有這方面的要求,如我單位10元承攬的,8元分包給其他單位,我方取得2元差價,我方給上家開具10元運輸發票,下家給我方開具8元運輸發票。我方按2元申報繳納營業稅,這樣操作行嗎?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ㄒ唬┘{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三、關于營業額問題
(十六)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在此,我們理解,承攬企業必須有實質性的運輸業務方可適用此政策,而對于您所說的這種運輸方式不屬于文件中所規范的行為,而且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以及相關的運輸行業的規定及政策并沒有變化,貴企業應仍適用原來的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