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新營業稅條例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兩年國家加快了稅制改革的步伐,2007年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合并,調高了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標準;為了更好地適應經濟行為不斷變化的需要,近期,國家又對現行流轉稅制作了進一步完善,相繼頒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作為流轉稅的主體稅種之一,是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現行的營業稅條例是1993頒布并于1994年1月1日實施的,距今已經15個年頭,隨著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不斷涌現出新的經濟行為、產生許多新興的行業,原先的營業稅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情況的要求,因此對現行營業稅條例做適當的修訂是非常必要的。
【二問】新營業稅條例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營業稅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四個方面修訂:
一是將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表述從“勞務發生地”調整為“機構所在地”。為了解決在實際執行中一些應稅勞務的發生地難以確定的問題,考慮到大多數應稅勞務的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現行政策已經規定為機構所在地,將營業稅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由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則確定。
二是刪除了轉貸業務差額征稅的規定。這一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僅適用于外匯轉貸業務,取消這一規定,統一了外匯轉貸與人民幣轉貸之間的稅負。
三是刪除了營業稅條例所附的稅目稅率表中征收范圍一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以解決營業稅各稅目的具體征收范圍難以列舉全面的問題。
四是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對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
【三問】新營業稅條例在對交通運輸業營業額上有什么規定?
【答】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問】新營業稅條例在對旅游業營業額上與過去相比有什么變化?
【答】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與過去相比,一是將“房費”改成“住宿費”、“交通”改成“交通費”、“門票”直接明確為“旅游景點門票”,表述上更加準確,避免產生歧義;二是明確規定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等四項費用以及支付給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外的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
【五問】新營業稅條例對扣除項目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新營業稅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六問】新營業稅條例對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上有哪些新規定?
【答】一是在新營業稅條例第十一條增加了“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二是在新營業稅條例第十二條增加了“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的規定。
三是在新營業稅條例第十四條增加了“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的規定。
【七問】此次修訂對現行營業稅優惠政策是如何處理的?
【答】此次修訂條例基本上沒有對優惠政策作出新的調整,對過去已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優惠政策可以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