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未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行新法后如何扣除?
問:對企業在2008年以前發生的,按照原政策規定應結轉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行新法后如何扣除?
答:1、參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規定,企業在2008年以前發生的,按照原政策規定應結轉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應按照原政策規定結轉到2008年度,與新法實施后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合并計算,按新法規定扣除。
2、按照國稅發[2003]83號的規定,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業務宣傳費,可無限期結轉以后年度,按規定的標準扣除;按照國稅發[2006]31號文的規定,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向后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因此對2006年1月1日前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業務宣傳費,可以結轉至2008年扣除,不得再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對于2006年1月1日后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業務宣傳費,可以結轉至新法實施后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業務宣傳費按新法規定執行。
3、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外,其他企業新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業務宣傳費不實行結轉扣除的政策,因此實行新法后其他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業務宣傳費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