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稅局發布《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77號)的有關規定,現將《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印花稅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規范印花稅的核定征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ㄒ唬┪窗匆幎ńⅰ队』ǘ悜悜{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ǘ┚懿惶峁悜{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四)發生印花稅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
第三條 我省不同行業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核定上下限比例如下:
生印花稅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
第三條 我省不同行業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核定上下限比例如下:
應稅憑證類別 |
行 業 |
計稅依據 |
核定比例(%) |
購銷合同 |
工業 |
購銷總額 |
50-80 |
商業批發或以批發為主 |
60-80 |
||
商業零售 |
30-70 |
||
外貿 |
80-100 |
||
房地產開發業 |
80-100 |
||
其他 |
20-100 |
||
加工承攬合同 |
加工、定作業 |
加工或承攬收入 |
80-90 |
印刷、廣告業 |
70-80 |
||
修理、修繕業 |
4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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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測試業 |
50-60 |
||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勘察、設計業 |
收取費用 |
80-100 |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建筑安裝業 |
承包金額 |
80-100 |
房地產開發業 |
項目發包總成本 |
100 |
|
財產租賃合同 |
租賃業 |
租賃金額 |
100 |
貨物運輸合同 |
運輸業 |
貨物運輸費用 |
70-100 |
倉儲保管合同 |
倉儲業 |
倉儲保管費用 |
80-100 |
財產保險合同 |
|
保險費收入 |
100 |
技術合同 |
|
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收入 |
100 |
產權轉移書據 |
|
產權轉移收入 |
100 |
第四條 核定印花稅計稅依據應遵
第四條 核定印花稅計稅依據應遵循科學、合理、公平的原則。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應稅憑證簽訂情況,在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各設區市級稅務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在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各行業統一的核定比例。
對收入、費用憑證難以查實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依據相關規定,直接核定其應納印花稅稅額。
稅務機關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建立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的評估模型,并根據納稅人應稅憑證簽訂情況及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印花稅核定計稅依據比例。對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可以不再填寫《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
第五條 我省范圍內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所應繳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納稅人外出經營時,應出具稅務機關印花稅核定《稅務事項通知書》;對未出具印花稅核定《稅務事項通知書》或者不屬于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第六條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陡=ㄊ〉胤蕉悇站株P于印發<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319號)和《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繳納印花稅地點的通知》(閩地稅函〔2005〕18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