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全國財政收入增長7.5%,增幅同比回落4.7個百分點,財政收入矛盾更趨突出。一些稅收收入降幅較大、財政困難的縣,出現了收“過頭稅”的苗頭,有的在時間上“過頭”,如將明年的稅提前到今年征收,有的則在幅度上“過頭”,如巧設名目征收稅費。(見8月13日《人民日報》)
地方經濟增速放緩,財政收入告急,但上級下達的增收任務要完成,公務員的工資要有著落,在此語境下,出現寅吃卯糧式的“過頭稅”并不稀奇。早年有媒體報道,一些地方為了完成“雙過半”、“年目標”任務,就搞過“過頭稅”。
事實上,稅怎么收、收多少、什么時候收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顯然,“過頭稅”首先挑戰了稅收法定的權威。憑空巧設名目征收稅費、責令企業提前繳稅,于法何依?
正如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所指出,收“過頭稅”害人害己害長遠。害人,害的是納稅人,占用企業資金,影響企業發展,讓本身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難上加難;害己,害的是稅務自身,收“過頭稅”違背了稅法規定和稅務工作原則,損害自身執法者形象和政府公信力;害長遠,則害的是經濟社會長遠發展,造成稅收與經濟的惡性循環。
既然收“過頭稅”有害無利,緣何一些地方還常做這種傻事?深層原因并不難找到。長期以來,GDP增長和財政收入增長都是地方官員政績考核的硬指標,而作為一方官員,在一地待的時間往往不超過四五年,在短期內如何謀求突出政績,GDP和財政收入這兩個硬指標無疑是最好的突破口——“過頭稅”對地方百姓乃至社會長遠發展固然有害,但對于急功近利地謀求政績的官員卻是有利的,它不僅能完成上級下達的稅收任務,還可以保證官員對當地百姓的一些承諾不至于因缺錢而落空——對上對下都有交代,對自己的仕途還十分有利,至于對當地對社會的長遠影響,就放一放吧。
因此,要從根子上規避“過頭稅”,必須對現行政績考核機制做進一步修繕和改革,比如,在GDP和財政收入之外,要將當地百姓收入和就業情況、生態環境狀況、政府債務情況等一并納入官員政績考核范疇。通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促使地方官員在經濟發展上從長計議,減少急功近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