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的外資企業的優惠文件是否仍然有效?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三年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的通知》(國稅發[1999]172號)是否有效?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五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二條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因此,國稅發[1999]172號文件已經失效,關于西部大開發優惠的文件財稅[2001]202號文仍在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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