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企業設立與產權重組的納稅籌劃
一、現代企業設立的納稅籌劃
(一)投資行業的權衡。
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稅法會體現出對某些行業的稅收傾斜政策,這些行業傾斜政策構成了行業優惠,使得企業設立時投資行業的納稅籌劃具有現實意義。國家產業結構優化政策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故而投資產業的選擇也可分為兩個不同層次,即在地點一致的情況下,選擇稅負相對輕的行業投資;在地點不同的情況下,選擇稅負相對輕的地點和行業投資。具體可按行業性質分為如下層次比較:
1、生產性行業間的稅收比較。如農業初級產品及其加工產品,以及關系到國計民生的物品(水、煤、氣)等實行增值稅優惠稅率;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農林牧副漁等行業及不發達地區的行業和我國西部地區實行多方面的稅收優惠;舉辦出口業務的企業,實行“免、抵、退”等稅收優惠;以“三廢”物品(廢水、廢氣、廢渣)為原料進行生產的內資企業可在五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批準可免征三年所得稅等。
2、非生產性行業間的稅收比較。如對科研單位及大專院校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等)暫時免征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實行減免征收所得稅;對農村中為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如氣象站、畜牧醫療站等)暫時免征所得稅;對于從事信息業、技術服務業、咨詢業、公用事業、商業、教育文化業、居民服務業等行業的新辦獨立核算企業實行減免征稅。
3、生產性行業與非生產性行業的稅收比較。如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性行業能享受的稅收優惠,在非生產性行業中不得享受等。
在上述選擇中應注意將稅法支持項目與稅法抑制項目對照選擇,盡可能向稅收優惠行業靠攏。
(二)投資方式的選擇。
投資方式不同,企業設立程序也就不同,享受的實際稅收待遇也不相同。具體有:
1、有形資產投資方式。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雙方所簽合同中規定作為外方出資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合營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件,以及經審批,合營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等。
2、無形資產投資方式。無形資產作為投資可不提所得稅。
3、現匯投資方式。分期出資可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而且未到位的資金可通過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融通解決,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允許在稅前列支。這樣,分期投資方式不但能縮小所得稅稅基,甚至在盈利的經濟環境下還能充分發揮財務杠桿效應。
(三)注冊地域的比較。
通過把握下列區域間稅收差別待遇,可達到降低稅負之目的,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沿海經濟開放區:“老、少、邊、窮”地區;旅游度假區;中西部地區等。對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江開放城市、內陸開放城市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中的有關企業,根據從事生產性活動的特點,分別按15%或24%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企業給予三年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形態的確定。
企業形態又稱組織形式,按財產責任形式可分為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國家的稅法為了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充實本國財政收入,必然會對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實行不同的征稅辦法。
1、企業性質的選擇。
(1)內、外資企業的選擇。與外商合資的生產性企業、出口加工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交通、港口等基礎設施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免三減半”征收,對港口建設等外商投資企業五年免征和再延續五年減半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可免征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2)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業的選擇。公司的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課征公司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的營業利潤不交公司稅,只交納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可見后者能通過納稅規定上的“優惠”而獲得節稅利潤。
(3)外資企業類型的選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分為緊密合作型和松散合作型。緊密合作型企業在稅收上完全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可以享受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松散合作型企業只能對其中的外資部份給予稅收優惠,對其中的中方不給予照顧,仍按內資企業辦理。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選擇。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主體可以享受當地稅收規定的眾多優惠政策,創辦分公司很難享受,但是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統一體中的一部份接受統一管理,損益共計,可以平抑自身經濟波動,部份地承擔納稅業務。對于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但對于扭虧為盈迅速的行業,則可以設子公司,這樣可以享受稅法中的優惠特遇,在優惠期內的盈利無需納稅。就跨國公司而言,可在低稅國(地區)設立子公司用來轉移高稅國(地區)相關公司的利潤,達到國際避稅效果;或并用兩種公司組織形式,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稅。
二、現代企業產權重組的納稅籌劃
(一)吸收合并的籌劃。
現行《公司法》規定的企業合并有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前者的納稅籌劃基本同于一般新設企業;后者是指企業兼并,納稅籌劃活動中主要應考察下列兩個方面:
1、合并行為中產權支付方式的選擇問題。采用現金支付方式的情況下,被兼并者收到現金的時刻便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時刻;而采用證券支付方式的情況下(如股票支付),被合并者可到出售證券時才依據損益計繳資本所得稅。就合并企業而言,從折舊影響企業所得而使所得稅變化的角度來看,如合并企業采用股票支付方式,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其折舊基礎是原資產;如合并企業采用債券或現金支付方式,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其折舊基礎是支付價格(一般情況下支付價格高于原資產賬面價值)。后者高出前者的折舊基礎差額將隨減少合并企業所得而降低稅負。
2、高利潤企業兼并高虧損企業會沖減盈利企業的利潤,這樣就會減小企業的所得稅稅基,且可降低累進稅適用稅率,從而達到減輕企業稅負的目的。
(二)分立的籌劃。
我國稅法中有一條常用原則,即在稅率適用界線模糊時,一般都是從高適用稅率。企業分立的納稅籌劃應考慮兩點:一是減少企業所得稅。在累進稅率條件下,通過分立使原本適用高稅率的一個企業,分解成兩個甚至更多個新企業,單個新企業應納所得額大大減少,于是所適用的稅率也就相對較低,從而使總體稅收負擔低于分立前的企業。二是減少流轉稅,即將特定的產品生產歸于單獨的生產企業避免因模糊核算而從高適用稅率。
(三)清算的籌劃。
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人在依法進行企業清算以后,其清算所得應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其資產凈額或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份為清算所得,應依法繳納所得稅。納稅籌劃應考慮兩方面:一是改變解散企業的日期,其主要目的是減少清算期間的應稅所得額;二是增大所得稅的抵減額,其主要目的是集中在資本公積項目。由于財產評估增值及接受損贈財產價值在清算時要并入所得課稅,所以應使增值額、評估值通過籌劃變小。還可以創造一定條件進行評估,以評估增值后的財產價值作為折舊計提基礎而盡量多計折舊,從而減輕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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