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軟件企業認定可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因此,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應在國稅機關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規定:
1、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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