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稅前扣除的五類股權投資持有損失
對于股權持有損失,只要不符合財稅[2009]57號文件及《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規定的股權持有期間所確認的損失,一般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根據企業支出的相關性及據實扣除原則,財稅[2009]5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股權投資損失作為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企業的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符合下列五類情形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五類情形是: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五種情形下的股權投資持有損失由被投資單位的經營情況決定,其股權持有期間發生的損失,只要符合了上述條件就可以確認為財產損失,直接稅前扣除,而不受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和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有關股權轉讓損失結轉扣除的規定。
如乙企業2008年度以貨幣資金600萬元入股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09年度,由于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經營,導致資不抵債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經當地法院破產清算后,實際收回投資300萬元,則其投資虧損300萬元,可在2009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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