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扣個人所得稅嗎?
問:單位給職工除了按規定正常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外,又繳納一份補充養老保險,請問該補充養老保險是否要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關于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后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的免稅保險外的保險所得,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貴公司可按以上規定辦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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