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房子轉讓如何征收所得稅?
【提問】
我有一處房子,是住房,建筑面積80㎡,繼承取得的,2000年就辦理了房產證,今年準備賣了,房屋中介告訴我,繼承得來的房子要按現在交易價格(不低于當地評估價格)全額征20%個人所得稅,請問是否有這樣的規定,為什么繼承得來的房子不能按交易價格(不低于當地評估價格)核定的1%的稅率來征收個人所得稅呢,另外,我繼承父母這套房子,父母買這套房子時繳納的房屋價款不能從現在的交易價格中抵扣嗎?如果我繼承的房子已居住了五年以上才賣給他人,能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的規定: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稅收管理問題(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問題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的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包括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不動產后,再次轉讓應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