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既定累積帶薪缺勤的財稅處理
![]() | 小編絮語 根據《勞動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我國職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休假權利,企業在職工法定缺勤期間內,應給予職工一定的缺勤補償。《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根據帶薪權利能否結轉下期使用,將帶薪缺勤可以分為兩類:非累積帶薪缺勤和累積帶薪缺勤。 |
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如果本期的權利沒有用完,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當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來帶薪缺勤的權利時,企業就產生了一項義務,應當予以確認和計量,并按照帶薪缺勤計劃予以支付。
非既定累積帶薪缺勤是指職工在離開企業時對未使用的累積帶薪休假不能獲得現金支付,這種權利在職工離開企業時會自動取消。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謹慎性”原則將因累積未行使權利導致的預期支付的追加金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作為預提性質的費用處理。
【例】丙公司共有500名職工,實行累積帶薪缺勤制度。該制度規定,每個職工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帶薪年休假,未享受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結轉1個會計年度,超過1年未行使的帶薪年休假權利作廢,職工在離開公司時不能獲得現金支付。累積帶薪缺勤制度采用后進先出原則為基礎,即首先從當年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中扣除,再從上年結轉的帶薪年休假中扣除。
2008年12月31日,每個職工當年平均未享受的帶薪年休假為4天。根據過去的經驗,公司預計2009年有480名職工將享受不超過10天的帶薪年休假,剩余20名職工每人將平均享受13天的年休假,假定這20名職工全部為公司總部行政管理人員。該公司平均每名職工每個工作日工資為200元。企業所得稅率為25%。
分析:丙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應當預計2009年由于20名職工未行使的每人4天帶薪年休假權利而導致的應支付的追加金額,即相當于60天[20×(13-10)]的年休假工資12000元(60×200)。另外,職工是否享受未使用的帶薪休假,屬于或有事項,通過預提計入了費用,按照稅法上對費用采用實際發生制原則,由累積帶薪缺勤確認的負債計稅基礎為0,賬面價值為12000元,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應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 1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 12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3000(12000×25%)
貸:所得稅費用 3000
如果2009年12月31日,上述20名行政管理人員中有15名享受了13天的年休假,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其余5名只享受了10天的年休假。由于該公司的帶薪缺勤制度規定,未行使的權利只能結轉1年,超過1年未行使的權利將作廢。2009年,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 9000 (15×3×200)
貸:銀行存款 9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 3000 (5×3×200)
貸:管理費用 3000
同時轉銷暫時性差異:
借:所得稅費用 3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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