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定累積帶薪缺勤的財稅處理
![]() | 小編絮語 根據《勞動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我國職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休假權利,企業在職工法定缺勤期間內,應給予職工一定的缺勤補償。《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根據帶薪權利能否結轉下期使用,將帶薪缺勤可以分為兩類:非累積帶薪缺勤和累積帶薪缺勤。 |
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如果本期的權利沒有用完,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當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來帶薪缺勤的權利時,企業就產生了一項義務,應當予以確認和計量,并按照帶薪缺勤計劃予以支付。
既定累積帶薪缺勤是指有些累積帶薪缺勤在職工離開企業時,對未行使的權利有權獲得經濟補償。如果職工在離開企業時能夠獲得現金支付,企業就應當確認企業必須支付的、職工全部累積未使用權利的金額。企業在確認職工現金補償時,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計入成本費用,借記“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累計帶薪休假”科目。
按照稅法規定,對于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應該以實際支付為原則,對于企業跨年度未實際支付而確認的成本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對于該差異,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應作為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乙公司從2009年1月1日起實行累積帶薪缺勤制度,制度規定,該公司每名職工每年有權享受12個工作日的帶薪休假,休假權利可以向后結轉2個日歷年度。該公司帶薪休假是以先進先出原則為基礎,即首先從上年結轉的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中扣除,再從當年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中扣除,在2年末,公司將對職工未使用的帶薪休假權利按日工資支付現金。以該公司一名管理人員為例,其每個工作日工資為300元,每月有20個工作日。假設企業所得稅率為25%.
①假定2009年1月,該名職工沒有休假。公司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當月,累積相當于1個工作日工資的帶薪休假義務,并做如下賬務處理:
分析:該管理人員每月享受一個帶薪休假日,本月該職工沒有休假,企業就產生了一項支付義務,應當確認一項負債,但是稅法以實際支付為原則,對于未享受的帶薪休假不予確認,即由累積帶薪缺勤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賬面價值為300元,計稅基礎為0,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 63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6000
——累積帶薪缺勤 3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75(300×25%)
貸:所得稅費用 75
②假定2009年2月,該名職工休了1天假。公司應當確認2月份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當月,累積相當于1個工作日工資的帶薪休假義務,反映職工使用累積權利的情況,并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63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6000
——累積帶薪缺勤 300
同時確認2月份累計帶薪缺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75(300×25%)
貸:所得稅費用 75
另外,公司帶薪休假實行先進先出原則,該職工2月份享受的1天休假為1月份累計的假期,所以應當作轉銷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 300
貸:管理費用 300
同時轉銷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借:所得稅費用 7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75
③假定第2年末(2010年12月31日),該名職工有5個工作日未使用的帶薪休假,公司以現金支付了未使用的帶薪休假。
借: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 1500
貸:庫存現金 1500
借:所得稅費用 375 (1500×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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