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利潤虧損納稅調整后盈利捐贈如何扣除?
問:某外資企業會計利潤為虧損10萬元(其中含有公益性捐贈支出5萬元),經納稅調整后反虧為盈,即根據稅法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其中已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5萬元)。請問:該企業會計利潤為虧損,經納稅調整核實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這5萬元的捐贈支出可否在稅前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同時第二款強調: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當然,上述限額內扣除的公益性捐贈,不包括已經明確可以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比如《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企業發生的通知中的災區捐贈,不論企業會計利潤為虧為盈,都不需要做納稅調整。
您上面提到的5萬元公益性捐贈,如果不屬于上述稅前可以全額扣除的情形,企業會計利潤為虧損時,應將5萬元全額納稅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