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盤盈的稅務處理案例解析
【案例】
某企業于2008年6月8日對企業全部的固定資產進行盤查,盤盈一臺機器設備,該設備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為1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解析】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而原來則是作為當期損益,之所以新準則將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進行會計處理,是以這些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出現由于企業無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盤盈的可能性極小,甚至是不可能的為理論基礎的,該些資產如果出現盤盈,必定是企業自身“主觀”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說以前會計期間少計或漏計該些資產等會計差錯而形成的,所以,應當按照前期差錯進行更正處理。舊準則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直接影響凈利潤,新準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未分配利潤,使企業的報表更加透明,這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為的調解利潤的可能性。
那么該企業的有關會計處理為:
(1)借:固定資產 100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 000
(2)調整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 000
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調整增加的“營業外收入”的金額,增加了企業的凈利潤,稅法上也將資產盤盈作為應稅收入,會計與稅法規定一致,要交納所得稅。
(3)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 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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