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收入所得稅匯算時招待費如何處理?
問:某企業是2008年新成立的房地產企業,由于第一年沒有收入,那么2008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時招待費該如何處理?是否需要作為納稅調整增加額呢?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開發企業取得的預售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3項費用的計算基數,至預售收入轉為實際銷售收入時,再將其作為計算基數。
(2)新辦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后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
根據所述情況,此企業是2008年新成立的房地產企業,由于2008年沒有收入。因此,2008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能在該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增處理。但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同時根據上述規定,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