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差旅費的財稅處理
問:我公司是一家從事投資咨詢服務的單位,在給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時,客戶將咨詢服務費及差旅費一并支付給我們,不需提供相關憑證,但是這些差旅費是合同中注明金額且我們實際花銷的。我們收取客戶支付的定額差旅費要確認收入并繳納營業稅嗎?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你公司收取的差旅費不是用發票從對方實報實銷的方式取得,而是由對方支付的一定金額的款項,要作為價外費用并入收入繳納營業稅,而實際花銷的差旅費支出應作為本單位的支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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