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企業將不動產出租給乙企業,租賃期5年,合同約定乙企業要將5年的租金50萬元,前期一次付請。請問:甲企業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的規定按照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一次確認為當年的收入,還是按照國稅發[1997]191號文件第七條的規定,超過一年以上租賃期,一次收取的租賃費,出租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租賃期期分期計算收入?
答:根據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租金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租金是以當事人雙方存在租賃合同關系為前提的,租金的支付時間是租賃合同的重要條款,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時間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因此,自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該筆租金在法律上就屬于出租人所有,發生財產轉移的法律效力。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原則上以前根據原稅法做出的規定,均不得繼續執行。根據國稅函[2009]55號:
“三、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
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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