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營業稅重復納稅的現狀
增值稅在經過多年的呼吁,終于從生產型轉為消費型,解決了生產型固定資產的重復繳稅,而營業稅,除了有文件、有規定可扣費用之外,其他的均要重復納稅。僅有少數有專門文件規定的行業或者業務可以有扣減,例如運輸業、建筑業等,而對于其他話語權有限的弱勢行業,則只能承受重復征稅。這種狀況,對于發展國內的相關服務產業,增強經濟活力,是一大負面因素。
除了國家明確規定可以以差額交納營業稅的行業以外,部分地方政府為了扶持某些行業,會出臺一些當地適用的文件,對某些行業實行差額征稅。例如,在上海,根據滬府辦發[2008]38號/滬地稅流49號文,現代物流、會展服務業、部分中介服務業(如會計、稅務、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可以實行差額納稅,即扣減部分業務活動中支付的費用,而不是以營業收入全額納稅。但畢竟這樣的政策規定的范圍有限,需要有渠道及時獲得類似的“紅頭文件”,而且還需要符合某些條件才能享受,難以令普通的營業稅納稅人受益。
建筑業務的納稅問題較為復雜,不管建筑業務是清包還是全包,根據第十六條規定,均要按“包括原材料在內的營業額”納稅,也是重復納稅的典型例證。有卡拉OK店在入口單設超市,也是為了避免稅負過高的問題(不單設,則要按20%的娛樂業稅率征稅)。
本次營業稅新條例中,剔除了原規定中的“外匯轉貸,利息收入可按差額征稅的規定”。
總體看來,營業稅可扣費用的規定較為混亂,可扣費用都要有發票。即扣除單位不交稅了,但是其他單位要交稅,避免總體上國家的稅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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