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租用本市某家醫院部分土地用于通訊基站建設,醫院方面向我方出具了一張行政事業單位的收款收據,并聲稱其為行政事業單位沒有發票。請問:此筆經濟業務是否可使用這種行政事業單位的收據入帳?
答:不可以。醫療衛生機構按其性質可分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42號文件明確: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 二十二條之規定: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綜上所述,醫院向您單位出租土地的經濟行為,應區別于其日常提供的醫療服務,而是該醫院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應稅收入的行為。因此,醫院就此行為向您單位出具行政事業性收據不對。您單位應向醫院索取由稅務機關監制,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服務業發票,否則,不得做為合法有效的入賬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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