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契稅優惠延長三年支持企業改制重組
3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通知》指出:為繼續支持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契稅政策,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這就是說,國家對企業改制重組的契稅優惠又延長了3年。
我國為支持企業改革,在契稅政策方面作過哪些重要調整?財稅〔2003〕184號文件對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契稅政策作了哪些規定,為什么要將其執行期限延長3年?
不因改制增加企業稅收負擔
近年來,我國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改組、改制,加速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引導企業向集約化、規模化方向發展。同時,企業通過兼并重組來增強競爭力,做大做強,也是市場經濟環境中一種常見的現象。由于契稅是對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征收的一種行為稅。企業改制重組中,企業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兼并、關閉、破產等,都會發生土地和房屋權屬實質的或形式上的變化,都會涉及契稅問題,按現行契稅政策規定都必須繳納契稅,因而會增加企業改制的成本,影響企業改制重組的進程。
為支持企業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在2001年10月出臺《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61號),為企業各種改組改制行為明確了相應的契稅征免政策,并對國有、集體企業經批準改建成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等改制重組行為涉及的契稅給予免稅照顧。盡管制定財稅〔2001〕161號文件的初衷是支持企業改制重組,但從政策執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其照顧面窄、限制條件過嚴,多數企業難以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考慮到企業改革的緊迫性和實際困難,按照“不因改制增加企業稅收負擔”的原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3年8月又下發了財稅〔2003〕184號文件,對企業改制重組所涉及的契稅政策進行了調整。調整的重點內容包括:
1.改變以往政策中有關公司制改造企業只有不改變投資主體和投資比例的才能享受免征契稅優惠的規定,對凡是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公司制改造的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一律給予免稅優惠。
2.考慮到股份合作制是我國企業改革中逐漸探索建立的一種勞動合作和資本相結合的新型企業組織形式,是我國公有制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政策規定對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為了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對不同投資主體之間的“企業合并”免征契稅。
4.為了支持下崗再就業,對承受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和房屋權屬,凡能夠安置原企業職工的,按照安置職工的比例分別給予減免契稅優惠。
5.為支持企業債轉股改革,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或房屋權屬給予優惠。
6.為了加快國有資產有序退出競爭性領域的步伐,對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買受人(包括債權人和非債權人)能夠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的,按照安置職工比例減免契稅。
根據分稅制財政體制,契稅屬于地方稅,實行契稅減免優惠后,全國預計由此減少地方財政收入10多億元。考慮到企業改革的緊迫性,同時兼顧財政的承受能力,財稅〔2003〕184號文件規定以上政策執行的時限為2003年10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優惠政策延長三年
財稅〔2003〕184號文件執行兩年多時間,政策效應明顯,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該文件已于2005年年底到期。在此之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對企業改革中的契稅政策進行調研,結果顯示,企業改革涉及的契稅收入在契稅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據北京等11個省市的統計,這部分契稅收入僅占其契稅總收入的7.3%。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企業普遍認為,在目前全國各地企業改革任務十分繁重的情況下,放寬涉及企業改革的契稅政策,不僅有利于加快企業的改革步伐,而且對地方財政收入也不會產生大的影響。為繼續支持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財稅〔2003〕184號文件對企業改制重組的契稅優惠規定繼續執行,延長3年。財稅〔2003〕184號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企業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企業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企業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企業分立。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問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企業出售。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企業關閉、破產。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后,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幾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所謂“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是指國有、集體企業買受人或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企業職工進行合理補償,并與被安置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勞動法》落買相關政策。
其他。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