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療養院相關營業稅政策解讀
國稅發[1994]159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對工會的療養院(所)可視為‘其他醫療機構’,其‘醫療勞務’可按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范圍免征營業稅。”
即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是指對 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和防疫、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 供藥品、醫療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規定:“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我們這里可以看出,工會療養院(所)所享受的營業稅的相關優惠規定,主要取決于其是否盈利的性質,如果是非營利性質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如果其是營利性質,如果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條件,則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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