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研發費用的納稅調整問題
問:企業技術研發費用的納稅調整07年是多少?有什么要求很規定嗎?
答: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以下統稱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所以如果您單位2007年發生了研發費用可以加計50%在所得稅前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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