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評估增值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問:您好!我問2個問題,第一個,以前甲公司擁有A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權200萬,現在,甲公司將這200萬的股權轉到B公司(上市公司),甲公司由A公司的股東變成了B公司的股東,在這個過程中,對200萬的股權進行了評估,評估后為300萬,過程就是這樣,請問這個過程中要繳什么稅,怎么規定的?
第二個問題:對房地產開發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商品房銷售前由房地產開發公司繳,銷售后不繳,我的問題是,房子賣了以后,土地使用證還在房地產公司,如果要按銷售的比例來劃分,怎么劃分,現實中,銷售的方式很多,有分期付款、按揭的,還有預售的,國家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謝謝!
答:您好!1、這個過程就是,B公司用自己的股權購買甲公司對A公司的股權,這樣甲持有B公司股權,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權,對甲來講是屬于企業所得稅法所指的轉讓財產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甲取得的收入是非貨幣形式,即對B享有的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綜上所述,要知道對B享受的投資的公允價值,也就是市場價格才能判斷收入,如果與B是不支付對價交換,則可理解為公允價值為300,轉讓所得300-200-相關稅費。其他稅種還涉及到,印花稅中的產權轉移書據,收入為300,稅率為萬分之五。
2、一般認為,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以合同約定的時間為準,合同沒有約定的,以合同簽定的時間為準。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屋預售期間土地使用權尚未轉移,應就其全部占用的土地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按揭形式下,所有權已經轉移,開發商不繳納使用稅。分期收款方式下,沒有更為明確的規定,需要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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