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運輸業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問題
問:請問老師,涉外運輸的企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的繳納與普通企業有什么區別?另外,過節給職工發放現金100.00元,這樣做可以嗎?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嗎?能做為福利費處理嗎?
答:您好!涉外運輸的企業,您指的是運輸業務涉外是嗎?企業本身還是國內企業,個人所得稅計算比較特別的地方,就是涉及到遠洋運輸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2號)的規定,遠洋運輸船員(含國輪船員和外派船員,下同)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遠洋運輸船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遠洋運輸具有跨國流動的特性,因此,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8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三、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文件中第二條,現在的統一扣除標準應當是2000元/月。
過節給職工發放的現金,應當作為工資薪金核算,不屬于福利費,應當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答復僅供參考,具體操作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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