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政府指明用途的財政撥款涉稅問題
問: 我房地產公司在老城改造時,政府將我公司上繳的土地出讓金全額返還,用于老城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和拆遷補償支出等,政府給我公司下有文件,且指明了返還款的用途,在當年,我公司收到的返還款沒有用完,就沒有用完的部分,河南稅務部門說,我公司要交企業所得稅,請問:我公司該交嗎?
答: 您好!減免的情形,于法無據!我認為河南稅務部門的觀點是對的。
返還土地出讓金不是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再說,財稅字[1994]第074號文明確的是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以外的,地方政府的指明用途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
但是對于舊城改造,假如可以適用政策性改造,仍是可以享受優惠的政策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是指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
建議考慮適用該政策,將會有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問: 減免的情形,于法無據。那我公司支付的用于老城改造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和拆遷補償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 您好!假如是符合政策性拆遷改造,則可以扣除,但是不是減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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