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吸收合并的相關規定
問:某外商投資企業欲吸收合并其中方投資者,合并后中方投資者解散。請問專家稅法等有關法律對此有何規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外商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7]071號)規定:“合并一方存續,其他各方解散而并入存續一方,為吸收合并(也稱存續合并)。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并,均不須經清算程序,合并前企業的股東(投資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將繼續成為合并后企業的股東;合并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業承繼。”
關于資產計價的處理,上述文件規定:“合并后企業的各項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應按合并前企業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不得以企業為實現合并而對有關資產等項目進行評估的價值調整其原賬面價值。”
關于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處理,上述文件規定:“合并后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符合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適用范圍的,應承續合并前的稅收待遇,具體稅務處理按以下方法進行:1.合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已享受期滿的,合并后的企業不再重新享受。2.合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業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3.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定期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適用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合并后的企業應按本款第(五)項的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對其中剩余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業務相應部分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對不適用稅收優惠的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享受優惠。”
關于減低稅率的處理,上述文件規定:“對合并后的企業及其各營業機構,應根據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適用有關地區性或行業性減低稅率,并按本款第(五)項的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關于前期虧損的處理,上述文件規定:“合并前各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如果合并后的企業在適用不同稅率的地區設有營業機構,或者兼有適用不同稅率或不同定期減免稅期限的生產經營業務的,應按本款第(五)項的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所得額。合并前企業的上述經營虧損,應在與該合并前企業相同稅收待遇的所得中彌補,具體應比照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方法進行。”
關于應納稅所得額的劃分計算,上述文件規定:“從事適用不同稅率的業務或者剩余的定期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企業進行合并,合并后的企業按以上款項規定,須對其應納稅所得總額進行劃分以適用不同稅務處理的,依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九十二條和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劃分計算,按以下方法進行:
1.合并前的企業在合并后仍分設為相應的營業機構,延續合并前的生產經營業務,凡合并后的企業能夠分別設立賬冊,準確合理地計算其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可采取據實核算的方法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
2.合并前的企業在合并后未分設為相應的營業機構,或者雖分設為營業機構,但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合并后的企業未能準確合理的計算其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以該企業中適用不同稅務處理的各營業機構或各類業務間的年度營業收入比例、成本和費用比例、資產比例、職工人數或者工資數額比例中的一種比例或多種比例的平均比例,對其當年度應納稅所得總額進行劃分計算。上述比例中涉及合并后年度的有關項目數額不易確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個完整納稅年度或其他合理期間的有關項目數額確一上述比例。“
同時,上述文件第五條規定,合并后的企業,其內外資股權比例不符合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規定比例的,除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再繼續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所得稅法律、法規,而應按照內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法律、法規進行稅務處理。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遇有合并等主要登記事項時,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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