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獨資企業合并事項稅務相關問題
問:老師您好!
情況介紹:甲和乙是2家外商獨資企業,甲企業經營10年了,2007年前享受的技術型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半)也不再享受了,乙企業經營3年(100%出口),2005-2006年免稅,2007年始減半。甲和乙在2007年以甲吸收乙企業合并,乙企業不存在了。
問題一:乙企業繼續享受減半政策,甲繼續納全額稅。但甲乙合并后的企業符合70%出口型企業的。2007年以合并企業的身份去申請出口型企業而享受減半政策,可以嗎?
如果可以,甲和乙2007年和2008年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
問題二:2007年1月正式合并,相關利潤劃分的方法在1月之前確定嗎?就是在合并前財務應該做好哪些工作呢?謝謝老師。
答:根據所述情況,上述甲企業擬于2007年1月吸收合并乙企業。合并后,甲企業存續,乙企業解散并入甲企業。這種情況,由甲企業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不存在上述所指“利潤劃分”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7]071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并,均不須經清算程序,合并前企業的股東(投資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將繼續成為合并后企業的股東;合并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業承繼?!?/p>
如果合并后的甲企業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其應按上述國稅發[1997]071號文的規定繼續享受定期稅收優惠。由于合并前,甲企業已不適用定期減免,乙企業仍適用定期減免,合并后,存續的甲企業應按上述國稅發[1997]071號文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劃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對原屬乙企業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對原屬甲企業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享受優惠。
關于應納稅所得額的劃分方法,上述國稅發[1997]071號文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剩余的定期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企業進行合并,合并后的企業須對其應納稅所得總額進行劃分以適用不同稅務處理的,依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九十二條和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劃分計算,按以下方法進行:1.合并前的企業在合并后仍分設為相應的營業機構,延續合并前的生產經營業務,凡合并后的企業能夠分別設立賬冊,準確合理地計算其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可采取據實核算的方法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
2.合并前的企業在合并后未分設為相應的營業機構,或者雖分設為營業機構,但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合并后的企業未能準確合理的計算其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以該企業中適用不同稅務處理的各營業機構或各類業務間的年度營業收入比例、成本和費用比例、資產比例、職工人數或者工資數額比例中的一種比例或多種比例的平均比例,對其當年度應納稅所得總額進行劃分計算。上述比例中涉及合并后年度的有關項目數額不易確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個完整納稅年度或其他合理期間的有關項目數額確一上述比例。
但如果合并后的甲企業納稅年度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包括原甲企業產品產值與原乙企業產品產值之和)70%以上的,甲企業也可不按上述辦法繼續享受定期減免,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第(七)款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按出口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第(七)款規定:“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p>
關于上述甲、乙企業合并的財務處理,根據上述國稅發[1997]071號文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合并后企業的各項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應按合并前企業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不得以企業為實現合并而對有關資產等項目進行評估的價值調整其原賬面價值。凡合并后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應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按實逐年調整”或“綜合調整”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上一篇:關于綠化工程是交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下一篇:修理鍋爐工程款列費用還是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