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利潤分配的期限稅法如何規定
問:對企業利潤分配的期限,稅法是怎樣規定的?幾年不進行利潤分配要按規定納稅,另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投資方是否要向被投資方開具收款收據?在會計進行投資收益核算時要以什么作為原始單據?另從關聯方收回的投資收益,其已納稅的稅率稅務如何審核,如企業不按實上報被投資方的納稅資料,請問有沒有漏洞的地方?
答:未見到國家有關于企業超過幾年不分配利潤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回投資收益,可以不開具收款收據。被投資企業可憑銀行轉帳結算單據和關于利潤分配的股東會決議等相關資料入賬核算。
對于企業從關聯企業取得投資收益的納稅申報問題。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取得投資收益,稅務機關有權要求企業提供與其取得投資收益有關的其他納稅資料,如被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等。
因此,我們建議上述企業做如實申報,避免不必要的納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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