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投資收益如何補稅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并控股幾家子公司。2002年度子公司有盈有虧,按股權比例匯總后有投資收益,這幾家子公司適用所得稅稅率均高于或等于總公司,即分回的紅利無須補繳所得稅。但我有三點疑問:1.被投資企業2002年度盈利,我公司按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收益,在申報2002年度所得稅時,是否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2.被投資企業2002年度虧損,我公司按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損失,在申報2002年度所得稅時,是否允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3.子公司均是通過受讓股權方式控股的,受讓股權時,會計上按權益法確認的股權投資差額在每年攤銷時,會有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請問,股權投資差額攤銷額是否并入所得額或允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答:我國目前對內外資企業執行不同的所得稅政策。現行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與投資有關的費用損失也不得扣除。而內資企業執行的政策是:如果投資方實際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除被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期外,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潤需要還原成應納稅所得額,并依法補繳所得稅。因為,你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子公司,所以從子公司分回的利潤無需補稅。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公司會計上采取權益法核算,當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利潤時,投資方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如果投資方屬于內資企業,當投資方符合上述補繳稅款的條件,則此筆金額需要還原補稅;如果投資方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則此筆分錄金額無需計算補繳稅款。
對第三個問題的處理是:
1.由于外商投資企業對境內投資可以不計入所得額納稅,因此,投資方每一會計年度末對被投資方稅后利潤按投資比例確認的投資收益,應作納稅調減處理。會計上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投資收益
申報所得稅時,將投資收益金額從會計利潤中調減。
2.被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投資方按權益法核算確認的投資損失,也應從所得額中剔除,即應對此調增所得額。會計上賬務處理為: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申報所得稅時,將投資收益金額以會計利潤為基礎調增所得額。
3.企業受讓股權時確認的股權投資差額,是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一個明細科目,在以后每一會計年末分期攤銷到投資收益科目當中。投資成本只能在轉讓股權時獲得扣除,而不能攤銷。因此,會計上因攤銷股權投資差額發生的投資收益(借方或貸方)金額,也應在申報所得稅時予以剔除。
關于權益法核算下的投資收益的所得稅處理,還應注意下面兩個問題:
第一,稅法規定,會計上提取的長期股資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提取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應作納稅調增處理。由于資產減值準備具有時間性差異,因此,會計上因投資升值或轉讓股權沖減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還需要作納稅調減處理,否則會導致重復納稅。
第二,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在處置或轉讓投資時,其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所得額繳納所得稅。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還需注意對轉讓收入或清算分配額進行性質判斷,其中源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的部分是股息性所得,相當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是資本的回收。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推定為股權轉讓所得,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是股權轉讓損失。
2.被投資企業2002年度虧損,我公司按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損失,在申報2002年度所得稅時,是否允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3.子公司均是通過受讓股權方式控股的,受讓股權時,會計上按權益法確認的股權投資差額在每年攤銷時,會有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請問,股權投資差額攤銷額是否并入所得額或允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答:我國目前對內外資企業執行不同的所得稅政策。現行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與投資有關的費用損失也不得扣除。而內資企業執行的政策是:如果投資方實際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除被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期外,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潤需要還原成應納稅所得額,并依法補繳所得稅。因為,你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子公司,所以從子公司分回的利潤無需補稅。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公司會計上采取權益法核算,當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利潤時,投資方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如果投資方屬于內資企業,當投資方符合上述補繳稅款的條件,則此筆金額需要還原補稅;如果投資方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則此筆分錄金額無需計算補繳稅款。
對第三個問題的處理是:
1.由于外商投資企業對境內投資可以不計入所得額納稅,因此,投資方每一會計年度末對被投資方稅后利潤按投資比例確認的投資收益,應作納稅調減處理。會計上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投資收益
申報所得稅時,將投資收益金額從會計利潤中調減。
2.被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投資方按權益法核算確認的投資損失,也應從所得額中剔除,即應對此調增所得額。會計上賬務處理為: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申報所得稅時,將投資收益金額以會計利潤為基礎調增所得額。
3.企業受讓股權時確認的股權投資差額,是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一個明細科目,在以后每一會計年末分期攤銷到投資收益科目當中。投資成本只能在轉讓股權時獲得扣除,而不能攤銷。因此,會計上因攤銷股權投資差額發生的投資收益(借方或貸方)金額,也應在申報所得稅時予以剔除。
關于權益法核算下的投資收益的所得稅處理,還應注意下面兩個問題:
第一,稅法規定,會計上提取的長期股資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提取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應作納稅調增處理。由于資產減值準備具有時間性差異,因此,會計上因投資升值或轉讓股權沖減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還需要作納稅調減處理,否則會導致重復納稅。
第二,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在處置或轉讓投資時,其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所得額繳納所得稅。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還需注意對轉讓收入或清算分配額進行性質判斷,其中源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的部分是股息性所得,相當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是資本的回收。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推定為股權轉讓所得,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是股權轉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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