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收回投資公司的資產的稅務問題
問:請問:我公司100%投資一有限公司,現決定注銷此投資企業,辦理相關的稅務工商手續之后,此公司還存在房屋,車輛等資產,請問我公司做為投資企業收回投資公司的資產,是否涉及稅務問題?收回時不應作為買賣關系吧?
答:您好!由于母子公司,是兩個不同法人。子公司在清算的時候,將資產歸還給母公司要作為銷售,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
問: 老師,您好!請給出以上問題相關的稅務文件。謝謝!
答: 您好!請您參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18號)之規定:(一)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而低于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ǘ┍煌顿Y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ㄈ┢髽I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祝您工作順利!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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