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兌現合同也應貼花
問:某企業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但后來因對方單位違約而未能兌現,是否需要貼花?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即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因此,該企業未兌現的租賃合同應補貼印花。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即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因此,該企業未兌現的租賃合同應補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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