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在匯總繳納所得稅時如何解決適用稅率問題
我公司為一集團公司,經批準全集團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但現在我們遇到一個問題,我集團所屬各子公司有適用不同稅率的公司,請問我公司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的稅率問題該如何解決呢?
答:就你所提的這個問題,應該按以下方法處理適用稅率的問題:
成員企業在低稅率地區的,審批匯總納稅時,原則上不納入匯總納稅的范圍。由于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核算特點,需將在低稅地區的成員企業納入匯總納稅范圍的,總機構若在高稅率地區,其在低稅率地區的成員企業,統一按總機構的稅率匯總納稅;總機構在低稅率地區的,區內、區外成員企業必須分別核算,分別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分開核算的,統一按33%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答:就你所提的這個問題,應該按以下方法處理適用稅率的問題:
成員企業在低稅率地區的,審批匯總納稅時,原則上不納入匯總納稅的范圍。由于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核算特點,需將在低稅地區的成員企業納入匯總納稅范圍的,總機構若在高稅率地區,其在低稅率地區的成員企業,統一按總機構的稅率匯總納稅;總機構在低稅率地區的,區內、區外成員企業必須分別核算,分別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分開核算的,統一按33%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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