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的工資為何要按勞務代扣個人所得稅
我單位因為工作需要,經常會聘用一些臨時工。04年稅務部門對我單位進行檢查,說我單位支付給這些臨時工的工資應該按“勞務”代扣個人所得稅,我單位不是很理解。請問專家,我單位聘請是員工,按規定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的,但稅務部門為什么要按勞務計征個人所得稅呢?
答:根據現在各地稅務管理的規定,對于單位聘用的一些臨時員工,在代扣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有這么一個通行的作法:如果單位與臨時工簽有勞動合同,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稅款。如果單位與臨時工是勞務合同關系,應按照“勞務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在各地的執行中,大多的稅務部門是以企業是否為員工繳納了三險一金為標準劃分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所以請貴單位按上述的相關規定,判斷這些員工是否符合勞動合同關系。
答:根據現在各地稅務管理的規定,對于單位聘用的一些臨時員工,在代扣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有這么一個通行的作法:如果單位與臨時工簽有勞動合同,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稅款。如果單位與臨時工是勞務合同關系,應按照“勞務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在各地的執行中,大多的稅務部門是以企業是否為員工繳納了三險一金為標準劃分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所以請貴單位按上述的相關規定,判斷這些員工是否符合勞動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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