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屬于偷稅
問:我公司2003年從廣州某汽配公司取得增值稅發票并抵扣,發票上的貨物名稱是汽車配件,此批貨物到2003年年底全部驗收入庫,且進項稅額已通過認證并抵扣,但實際發貨人不是該廣州汽配公司而是某中間商。
今年廣州國稅局委托當地的國稅局協查該廣州汽配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對我公司進行協查,當地國稅局在進行調查以后,認定我公司的行為屬偷稅。而我公司查詢相關法規定后認為由于我公司與銷售方確實存在真實交易,屬于“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對購貨方應不以偷稅論處,只應補繳所抵扣進項稅款。請問,我公司是否只需補繳已抵扣進項稅款。
答:由于與貴公司實際發生交易的是中間商,貴公司與實際開具發票的廣州某汽配公司不存在任何購銷關系。因此,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適用國稅發[2000]187號文之規定,而屬于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規定中所指的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這種情況下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的,對其均應按偷稅處理。
因此貴公司不屬于“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當地國稅局的認定貴公司偷稅行為的處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