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確認的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稅發(2003)83號文規定,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1、將開發產品用于本企業自用、捐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2、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
3、將開發產品用作對外投資以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4、以開發產品抵償債務;
5、以開發產品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
請問:對上述視同銷售確認的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
答:國稅發[2003]83號文對銷售收入的確認規定只是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確認規則,是否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仍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1、2、3項一般不征收營業稅,4、5項應征收營業稅。
1、將開發產品用于本企業自用、捐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2、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
3、將開發產品用作對外投資以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4、以開發產品抵償債務;
5、以開發產品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
請問:對上述視同銷售確認的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
答:國稅發[2003]83號文對銷售收入的確認規定只是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確認規則,是否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仍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1、2、3項一般不征收營業稅,4、5項應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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